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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地税发[2004]171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钛矿等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征收资源税的通知[部分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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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2:29 |
| 信息简介: | 凡在我省范围内开采钛矿、铜钴矿、河沙、粘土和其他石类等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其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照本规定缴纳资源税;收购上述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其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代扣代缴资源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