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琼国税发[2004]315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琼国税发[2004]315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2:24 |
| 信息简介: | 凡属于《补充通知》第一条所称特殊原因的,外贸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向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核准后方可申报退免税;生产企业应先向所在市县国税局提出申请,经市县国税局核实后,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