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琼国税发[2004]341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天然橡胶原产品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琼国税发[2004]341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天然橡胶原产品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2:23 |
| 信息简介: | 依法取得橡胶收购资格的纳税人收购橡胶生产者(民营)自产的橡胶时必须使用橡胶收购发票,不得使用其他收购发票。对未依法取得橡胶收购资格的纳税人,不得批准其领购和使用橡胶收购发票。严格控制商贸企业使用橡胶收购发票,确有需要的,税务机关应实地核查仓库及财务核算等有关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