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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地税函[2005]13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造林和采伐作业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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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2:13 |
| 信息简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款关于业机耕业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承包造林作业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由纳税人向造林作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免税,各直属地税局审批,报省地税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