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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国税发[2005]42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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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2:12 |
| 信息简介: | 购买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包括被盗、被抢,下同)“机动车发票”报税联、注册登记联或发票联等其它联次的,凭有关证明向销售方提出申请,由销售方出具“机动车发票”存根联复印件作为记帐、申请办理缴纳车辆购置税和车辆入户上牌等有关手续凭证,销售方不得为其重新开具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