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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国税函[2005]179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货退回的销售折让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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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2:08 |
| 信息简介: | 销货方和购买方发票都未作账务处理的,不得开具红字发票。销货方应向购货方收回发票联,并将发票联与其他联次粘贴在一起,依次给予注明“作废”字样。如属部分退货的,按实际销售额重新开具蓝字发票;属销售折让的,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蓝字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