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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地税函[2005]168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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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2:03 |
| 信息简介: | 当年第一次取得的分成收入减除营业税费(事务所己扣减营业税费后再实行收入分成的,不得重复减除)和30%办案费用后,除12,然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计税规定,计算出一个月的应纳税款,再乘以12得出本次收入应纳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