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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琼国税发[2006]66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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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8:31:43
信息简介: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取得的预售收入,按不同地区的预售收入计税毛利率分季预征企业所得税,工程项目结算后,以实际利润清算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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