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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国税发[2006]6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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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1:42 |
| 信息简介: | 对实施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已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选择直接抵缴次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还是选择办理退税,都必须向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后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