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琼地税发[2006]63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琼地税发[2006]63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1:41 |
| 信息简介: | 个人2006年6月1日前销售其购买的住房,于2006年6月1日(含6月1日)后申请办理营业税征免手续的,若能提供房屋销售合同和合法有效付款凭证等材料证明其在6月1日前销售住房的,按原政策执行,否则,按新政策(国税发[2006]74号)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