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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国税发[2006]112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有关问题发票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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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1:39 |
| 信息简介: | 对我省销售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按《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发〔2004〕30号)有关规定执行,即: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