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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财税[2006]1123号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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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1:38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商品房的,包括商住楼、综合楼等单栋房产中既有普通住宅,又有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计算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普通标准住宅部分土地增值额未超过该部分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