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琼财税[2006]1123号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琼财税[2006]1123号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查看权限: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04 08:31:38
信息简介: 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商品房的,包括商住楼、综合楼等单栋房产中既有普通住宅,又有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计算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普通标准住宅部分土地增值额未超过该部分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浙公网安备33010602014961号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