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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国税发[2006]234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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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1:23 |
| 信息简介: | 出口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的出口销售额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二栏“应税货物销售额”填报,按《通知》所述公式计算出的销项税额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十一栏“销项税额”填报,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四栏“进项税额”中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