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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地税函[2006]351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采矿用地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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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1:22 |
| 信息简介: | 对采矿单位在采矿过程中占用这些农用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要依实际占地时间而定。按照《万宁市龙保鋯钛矿区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采矿单位每采空30亩,必须完成复垦并申请验收合格后才能继续开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