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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国税函[2007]3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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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1:18 |
| 信息简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93号)中“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对企业(包括房地产企业)实现的所得未按规定期限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一律加收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