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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国税函[2007]76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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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1:15 |
| 信息简介: |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