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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地税函[2007]180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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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1:12 |
| 信息简介: | 双定户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或提前恢复生产经营前5日内,持原填写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