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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地税发[2007]95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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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0:59 |
| 信息简介: | 已按原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的纳税人,若其已缴纳税款小于《实施办法》规定的车船税税额标准的,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补缴少缴的税款;若其已缴纳税款大于《实施办法》规定的车船税税额标准的,可抵顶下年度税款或退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