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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国税发[2008]13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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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0:55 |
| 信息简介: |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需延期办理免税核销手续的,海口市所辖企业应向海口市局提出书面申请,由海口市局进行核准。其他市县所辖企业应向市县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县局核实,报省局核准。未经核准的不得延期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