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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地税函[2008]160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按新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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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0:47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已按原税额标准足额缴纳了2007年税款,按新税额标准计算2007年应纳税额不足部分,于2008年9月30日(含)以前补缴完毕的,不视为逾期纳税;2008年9月30日以后补缴入库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按规定加计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