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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地税函[2008]168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话订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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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0:46 |
| 信息简介: |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公司采取“电话定货”、“电子结算”、“按订单送货上门”的经营方式,向零售户批发销售卷烟,“电话定货”时,如采用各种记录簿、册或表格、单据等登记要货品种、数量、金额等,且据以供货和结算的,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