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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地税函[2008]285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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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0:38 |
| 信息简介: | 自2008年9月1日起,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变更登记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