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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地税函[2008]410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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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0:28 |
| 信息简介: | 实行暂缓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其达到预售商品房套数过半的次月10日前,将前期预售收入未预缴土地增值税的部分全部申报缴纳入库。未按时缴纳的,自达到预售商品房套数过半的次月11日起按规定计算加收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