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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地税发[2009]5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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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0:18 |
| 信息简介: | 对因政府规划等原因,造成纳税人有证却无法使用土地,并且纳税人已履行了应有责任的情况,纳税人能够提供县级以上(含本级)人民政府或国土、规划等部门文件证明的,经直属地方税务局审核,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