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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地税函[2010]250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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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29:56 |
| 信息简介: | 自购房发票所载月份起至售房发票开具当月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未满一年的,不得给予加计5%的扣除;满一年但未超过1年半的(含一年半),其加计扣除年限为一年;超过1年半但未满两年的,其加计扣除年限为两年,如此类推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