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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地税函[2011]26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农用土地出租和转让收入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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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29:20 |
| 信息简介: | 对农民出租或转让农村农用土地使用权,农用土地继续用于农业生产,未改变其农业用途,取得的收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精神,视同其从事“四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