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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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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28:50 |
| 信息简介: | 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对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难以区分经营性劳务或个人独立劳务的,可作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按其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