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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房类不动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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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28:39 |
| 信息简介: | 对转让非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取得非住房的购买合同、发票、完税凭证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等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扣除非住房原值、转让非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