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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地税函[2012]454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调整契税申报缴款期限进行政策解读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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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28:14 |
| 信息简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