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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海南省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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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28:11 |
| 信息简介: |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存在正在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外的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或者需要督促被申请人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行为或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报告行政复议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