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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发票衔接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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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27:46 |
| 信息简介: | 过渡期结束后次月申报期内,试点纳税人应汇总过渡期内发票使用情况,分别向当地主管国、地税部门填报《海南营改增过渡期发票使用情况表》(见附件)。过渡期结束后,未使用完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不得再继续使用,并于2014年1月31日前到地税机关办理结存未用发票缴销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