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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琼财办[2013]1660号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公款报销接待费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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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8:27:26
信息简介: 各预算部门(单位)在9月22日《规定》实施前发生的公款接待费用尚未报销的,应按老办法抓紧办理报销,10月底前受理完毕;《规定》实施后发生的公款接待费用报销,应严格按照新《规定》执行。请各预算部门(单位)抓紧清理,督促落实,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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