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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地税发[2013]195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公款报销接待费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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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27:23 |
| 信息简介: | 各单位应当建立公款报销接待费用审批制度,先审批、后接待。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被接待单位来函或来电等,如实填写公款报销接待费用审批单,写明接待事由、时间、接待对象单位、姓名、级别、联系人电话、接待陪餐人员、行程安排及用餐、住宿标准和接待用车安排计划等内容,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