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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地税函[2013]672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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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27:17 |
| 信息简介: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第一条第四款“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分期分批进行开发后再分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预征率为5%”的规定,适用于纳税人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立项开发土地后再分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其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按规定直接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