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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地税函[2014]29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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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23:20 |
| 信息简介: | 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式签订房屋交易合同(不含预售合同)后,应当自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次月起,按相应比例核减应税土地面积;合同未约定房屋交付日期的,自合同签订日期的次月起核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