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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地税发[2014]173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限售股转让营业税滞纳金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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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22:36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在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取得的限售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施行以后,即2009年1月1日后(含)发生转让行为,未按时足额缴纳营业税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