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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地税函[2014]804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收取的认筹款诚意金等款项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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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22:22 |
| 信息简介: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以各种名目收取的认筹款、诚意金、意向金、订金、看房费等以及销售购房卡、选房卡、VIP卡等取得的款项,都是为了购房者购房时获得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或者在房价上享受一定的优惠,其性质均属于预收性质的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