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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地税函[2014]818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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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22:20 |
| 信息简介: | 对通过法院裁决(判决)或行政确权方式取得但无法提供发票的房产,再次转让时,可按法院裁定(判决)书或房地产项目转让税收专用证明确定的金额确认购置成本,比照财税[2006]21号文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