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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国税函[2016]625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若干税收政策指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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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18:25 |
| 信息简介: |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收讫销售款项或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或开具发票,满足此三个条件中任何一个条件即为发生纳税义务,应该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除上述情况外,其他时间收到的款项可视为预收款,按3%计算预缴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