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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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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8:17:59
信息简介: 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和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等非经常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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