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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2002]1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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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8:16:38
信息简介: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或将学生公寓挪做他用的,应按现行规定缴纳相关税款,已享受免税优惠免征的税款应予以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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