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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2]8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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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8:16:35
信息简介: 鉴于此种经营方式是由目前废旧物资行业的经营特点决定的,且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确实收取了同等金额的货款,并确有同等数量的货物销售,因此,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违背有关税收规定,不应定性为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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