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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商通函[2018]473号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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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13:00 |
| 信息简介: | 自本办法出台后,对在本省范围内重新变更注册地的总部企业,不纳入省财政对市县的总部经济奖补范围;省财政按照“前三年100%、后两年50%”标准,将总部企业地方财力贡献的市县财政留成部分从迁入市县拨付迁出市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纳入总部企业认定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