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法释[2002]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法释[2002]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查看权限: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04 08:12:24
信息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