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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2]10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委托”贷款业务应收未收利息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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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8:12:20
信息简介: 按照营业税法规规定,中国建设银行接受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开展政策性住房资金“大委托”贷款业务属于吸纳资金后发放贷款业务,虽然此项贷款业务未纳入损益反映,但已按利息收入申报缴纳了营业税,因此,对其2000年底以前发生的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应依照营业税有关法规规定准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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