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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2002]175号 财政部关于“十五”期间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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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8:12:11
信息简介: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继续按照中央与省级财政管理范围,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从2003年起,对东部地区宣传文化发展资金按增长比例6%计算的新增支出部分,由中央财政与东部地区各负担50%。中央财政负担的50%部分,在所得税分享改革中央集中的增量中通过年终结算返还给东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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