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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2002]18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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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8:12:04
信息简介: 金融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从营业额中减除完毕。但已移交给中国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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