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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2]10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项目换土地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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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8:11:55
信息简介: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其计税价格由征收机关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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