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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财税[2003]8号 财政部关于对外国政府(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返还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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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11:08 |
| 信息简介: |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政府(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返还的,并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简称国家濒管办)接收的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列名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自2002年1月1日起凭国家濒管办出具的《外国和港澳特区政府返还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证明表》(见附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