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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汇发[2003]1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帐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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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8:10:57
信息简介: 进出口单位遗失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书面向原签发海关申请补发。在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存储期限(一般为一年)内,原签发海关可直接调用报关单结关库予以打印补发,并在补发的报关单左上角批注“补办”字样,同时加盖“验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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